修订日期:2024年10月07日
生效日期:2024年10月14日
为明确商家技术服务费标准,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商家技术服务费管理规则》(下称“本规则”),旨在共同维护视频号橱窗的生态秩序和氛围。
本规则适用于视频号小店商家、微信小程序视频号交易组件商家、微信小程序升级版自定义交易组件商家(统称“商家”)。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平台规则尚无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协议处理。
因平台向商家提供包括商品信息展示、商品交易能力、流量支持等功能所收取的技术服务费。
结算基数=用户实付金额+支付补贴+达人优惠+平台优惠
注:(1)商家券金额、订单运费不计入结算基数中;
(2)支付补贴指用户付款时由对应资金结算机构(可能包括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提供的优惠金额,如银行卡满减优惠等;
(3)达人优惠、平台优惠指由达人或者平台出资向用户提供并使得用户可减少订单实付金额的对应优惠金额。
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费率×结算基数。
技术服务费的结算时间与商品售后期结束时间一致。如平台延长订单结算周期后超过商品售后期的,则技术服务费结算时间以延长后的订单结算周期为准。
技术服务费将从商家每笔订单的结算货款中直接进行扣除。
3.1 对于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小店商家、微信小程序视频号交易组件商家,由视频号平台代商家承担财付通费用。对于微信小程序升级版自定义交易组件商家,仍由商家自行承担财付通费用。
3.2 按每笔订单对应商品或服务的类目计算技术服务费费率,详见《视频号商家技术服务费一览表》
上表中各类目的实际开放情况以《视频号橱窗开放类目一览表》为准。
注:若同一笔订单的商家货款结算时间与技术服务费结算时间不一致,则该笔订单中商品的技术服务费费率,以商家货款结算时适用的相应技术服务费费率为准;订单及商品是否享受平台不时给予的技术服务费优惠政策,以技术服务费实际结算时有效的规则或激励政策为准。具体订单适用的费率及收取的技术服务费金额等最终以对应账单实际展示为准。
3.3 新商家(首次开通微信小店、视频号小店或微信小程序视频号交易组件的商家)在首笔普通订单完成支付后的90天内,且最晚不超过首次签约开店后的180天,前100万元商家自营交易额,享技术服务费率减至1%(不区分类目)。
普通订单:除抽奖订单外的商家销售订单。
注: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但在该笔支付完成后90天仍未完成技术服务费结算的订单,将视为异常订单不享受技术服务费减至1%的优惠。
3.3.1 新商家定义:
(1)新商家指22年12月3日后首次签约开店的商家(含当日),以成功创建店铺时间为准。22年12月3日前已签约开店的商家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2)由视频号小店升级为微信小店的商家,首次签约开店时间以首次完成视频号小店签约时间为准。
(3)如果商家注销后再重新申请注册,则不能参加上述新商家优惠。执行时判断该商家的签约开店日期以其首次签约开店的日期为准。
3.3.2 首笔普通订单完成支付后的90天内,且最晚不超过首次签约开店后的180天(简称“优惠期间”)的定义
若商家签约开店日期为【D】,商家首笔普通订单完成支付的日期为【T】;
当【T+90】早于【D+180】时,首笔普通订单完成支付之日起90 天内的(即【T+0】至【T+90】23:59:59)视为优惠期间;
当【T+90】晚于【D+180】时,首笔普通订单完成支付之日起至首次签约开店后的180天内(即【T+0】至【D+180】23:59:59)视为优惠期间。
3.3.3 前100万元商家自营交易额的定义
统计的是优惠期间的支付订单带来的结算商家自营交易额,商家结算商家自营交易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1%技术服务费率优惠,超出部分不享受该优惠。
商家自营交易额:店铺非优选联盟订单交易额
3.3.4 技术服务费率减至1%的定义
如果技术服务费率小于1%的,按照原费率收取,如果技术服务费率大于等于1%的,按照1%收取。
4.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条款。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条款。
4.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4.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腾讯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4 各方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其他各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