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号《关于治理“虚构原价”相关行为的公告》

2024-06-10 12:32
二维码

各位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

近期,平台在回查中发现,部分视频号橱窗商家和视频号橱窗达人在视频号直播过程中存在虚构或夸大商品原价的行为(如:虚假宣传“原价900元,现在仅售9.9元”),严重影响视频号用户的购买体验,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和破坏公平竞争、平等交易、健康稳定的平台秩序。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对价格欺诈行为零容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价格比较行为有着严格要求,误用“原价”进行价格比较可能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故平台不鼓励在直播及其他场景中使用“原价”进行商品宣传。若视频号橱窗商家和视频号橱窗达人使用“原价”进行宣传,需确保宣传内容真实无误,并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或依据。

请各位视频号橱窗商家和橱窗达人做好相关问题的自查整改,避免任何形式的“虚构原价”行为。如若违规,平台将依照《视频号橱窗商品价格管理规则》和相关平台规则以及其他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予以严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封禁视频号橱窗功能、封禁使用直播能力等处置措施。

提示:关于采用“原价”进行价格比较的法律规定

采用“原价”与“实际售价”进行对比,属于“价格比较”行为。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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