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日期:2024年08月26日
生效日期:2024年09月02日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视频号橱窗开放类目》。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食品饮料 | 休闲食品 |
粮油调味 | |
茗茶 | |
饮料冲调 | |
食品礼券 | |
进口食品 | |
地方特产 | |
传统滋补 |
为规范腾讯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的入驻准则,提升视频号橱窗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需遵守并按照该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1 入驻视频号橱窗的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视频号橱窗开放类目》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食品饮料相关类目的准入、预警及清退标准如下:
类目 | 准入标准 | 预警标准 | 清退标准 |
开放类目 | 一级类目食品饮料下各类目开放情况及具体准入要求参考:《视频号橱窗开放类目公告》 | 二级类目粮油调味、休闲食品下各开放类目: 店铺对应类目近30天:10%<商品差评率≤20%,且0.2%<商责纠纷率≤0.5% | 二级类目粮油调味、休闲食品下各开放类目: 店铺对应类目近30天:商品差评率>20%且商责纠纷率>0.5% |
注:
(1)平台会根据店铺对应类目商品差评率和商责纠纷率的变化,不定期调整预警和清退分数标准,调整后以最新标准为准;
(2)触发“预警标准”时,平台将下发预警通知;
(3)触发“清退标准”意味着无法上架该类商品,已上架的商品会被系统下架,直播中不能出现该类商品的营销内容,但已成交订单的,视频号橱窗商家需履约至订单完成;
(4)被清退的商家,30天后若商家再次符合准入标准,可再次申请准入资质。
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至视频号助手进行申请。
详情查看文档进行处理《视频号橱窗功能退出规则(制定中)》。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需遵守《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和《视频号小店保证金条款》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
4.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腾讯禁止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出售部分商品,详见《视频号橱窗商家【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详见《视频号橱窗接入指引》操作指引。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食品饮料】下的二三级类目。
请正确填写商品标题等信息,具体发布规则需严格参考《视频号橱窗商品信息发布规则(制定中)》相关规范。
品牌+基本属性+商品品名+规格参数
a. 品牌(非必填):中文品牌、英文品牌(如商品有品牌,则“品牌”为必填)
b. 基本属性(非必填):材质、功能、特征、风格等
c. 商品品名(必填):须符合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英文商品需附带中文翻译)
d. 规格参数(必填):净含量、规格、数量
e. 其他(非必填):、加工方式、包装方式、尺寸、等级等
示例一:可比克薯片 105g*4罐装 番茄烧烤等多口味混合 零食小吃休闲食品
示例二:元气森林 无糖苏打气泡水 480ml*4瓶 多种口味
a. 食品饮料-休闲食品-熟食腊味类目标题规范:
商品标题须至少包含:品牌、产地/进口或国产、品种品名、部位(如商品有部位,则“部位”为必填)、净重或规格
示例:老关家 国产 脱骨肘子肉 熟食香猪蹄 一个(750g)
b. 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效及药用功效;
c. 食品标题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
d. 商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且需如实描述:
序号 | 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
1 | 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
2 | 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
3 | 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
4 | 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
5 | 除REGISTER注册商标符号以外的符号 |
6 |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
7 | 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
8 | 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文字 |
9 | 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
10 |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
a. 图片内容要求
与商品标题对应一致的商品实物图片,图片中可包含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
b. 图片展示要求
商品主图不少于4张 :
第1张:需提供正面商品实物图;
第2~4张:需包含其他角度实物图展示、外包装展示、食品标识标签实拍图展示。
注:
a. 必须清晰完整展示食品标识标签实拍图展示,标签图上文字须清晰可见 ;
b. 国产商品须展示完整的中文标签;
c. 进口商品须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
(2)规范示例
食品饮料类示例:
首张主图 ——商品正面实物图 | 第二张主图 ——外包装展示 | 第三张主图 ——其他细节图 |
第四张主图 ——商品反面商品包装标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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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饮料类示例:
首张主图 ——商品正面实物图 | 第二张主图 ——外包装展示 | 第三张主图 ——其他细节图 |
第四张主图 ——商品反面商品包装标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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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干货类示例:
首张主图 ——商品正面实物图 | 第二张主图 ——外包装展示 | 第三张主图 ——其他细节图 |
第四张主图 ——商品反面商品包装标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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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详情图需包含:
a. 商品基本信息,包括商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产地、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方式、净含量、生产商名称/地址等。
注:
1、食品添加剂:需展示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
2、如为临近失效期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保质期。
b. 商品卖点介绍、商品细节展示、标识标签展示、商品包装展示。
注:
1、预包装食品需拆包展示内容物实拍;
2、标识标签展示需清晰完整,国产商品展示完整的中文标签,进口商品请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
3、标签内容需包含:
预包装食品(有SC):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成分表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食用农产品(无SC):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4、标签必须印制在商品包装上,不接受标签以加贴形式出现的包装
c. 商品类页面各区块(商品标题、图片、属性区域、详情描述等)的描述信息需保证一致。
d. 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视频号橱窗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
e. 实物商品应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食品类标明重量、毫升。
注:
1、若售卖套装、套盒以及其他组合商品,则所售商品需属于同一级类目,需标明并展示每一种组合包含的所有商品的品名和规格,至少上传一张可明确展示出哪些为组合内商品的图片;
2、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f.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视频号橱窗视频号橱窗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g. 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h. 转基因食品、致敏和其他注意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i. “传统滋补”类目下的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说明:“本商品如存在切片、切块、切丝等形态,均系为方便打包邮寄及使用,并非按照《中国药典》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加工,本商品不做任何形式的药用用途”。
j. 如为临近失效期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使用日期。
k. 以下相关商品,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1、若经营清真食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或相关证件;
2、标记农产品产地的农产品,需提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3、若为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需提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4、若为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食品,需提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
5、若为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食品,需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注:以上材料证书需在【商家管理后台】>【商品管理】>商品资质提交位置(界面最下方,如以下示意图),找到对应位置提交对应证书。
(2) 商品详情图要求
a. 商品详情图不允许出现马赛克、第三方平台、遮挡商品信息等情形。
b. 商品详情图不少于3张,需包含商品包装标签图实拍、商品包装整体实拍图,拆包装商品实拍图。
发布商品需上传清晰可识读的标识标签图片,对于实拍商品标签图无法清晰全面展示的详细信息的(比如:表面皱缩的真空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与其他标签信息不在商品同一表面),可以上传标签矢量图、空包装图,具体标准可参考如下标准:
(1)预包装食品(有SC)
商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成分表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具体参考以下模板:
(2)食用农产品(无S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参考以下模板:
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执行标准(标注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后续相关国家标准更新,商品质量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
现行相关标准 |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2992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
法律法规 |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
通过平台实名认证、开通视频号直播权限并开通视频号橱窗功能的视频号橱窗用户。未经实名认证的,不得进行直播营销。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体准入规则详见《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
5.2.1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腾讯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2.2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以直播形式推广食品饮料类目,需遵循《视频号橱窗【食品饮料类】定向准入标准(制定中)》、《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5.2.3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还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5.2.4 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腾讯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视频号橱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推广部分商品,被禁止推广的商品详见《视频号橱窗商家【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视频号橱窗商家,是视频号橱窗商家为视频号橱窗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视频号橱窗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视频号橱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相关介绍。
视频号橱窗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视频号橱窗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视频号橱窗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视频号橱窗商家应积极处理视频号橱窗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视频号橱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
视频号橱窗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视频号橱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视频号橱窗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视频号橱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视频号橱窗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视频号橱窗用户争议,需按照《视频号橱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视频号橱窗食品饮料类/酒水类商品纠纷处理判责标准》进行处理。
视频号橱窗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视频号橱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各方若违反腾讯相关规则及协议的,腾讯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视频号橱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8.1.1 腾讯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视频号橱窗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8.2.1 若腾讯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腾讯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腾讯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 处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3)暂停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4)封禁视频号账号;
(5)缴纳违约金;
(6)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
(7)禁止直播;
(8)限制流量;
(9)禁止商业化投放等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对视频号橱窗用户造成损失的,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腾讯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腾讯造成损失,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应予以赔偿。
8.3.1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腾讯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9.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9.2 腾讯有权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腾讯指引申请停止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9.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腾讯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